盗窃行为是我们日常中遇见较为多的犯罪行为,往往是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例如在餐馆偷拿他人手机、在超市偷拿东西都触犯了。那么,关于盗窃罪中占有的相关情形如何判断?
律师解答:
(1)占有者与占有辅助者。在他人用身体现实控制下的财物是该人占有的。但占有辅助者并不占有该财物,如果占有辅助者和平的取走占有者的财物,构成盗窃。
(2)领域类的占有。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如在住宅、车的财物,是该事实领域的支配者占有的。
(3)观念上的占有。某些财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以外,但是可推知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此类财物在社会观念中属于他人占有,例如停放在门前的自行车。
(4)短暂遗忘的财物而并非遗忘。如果他人短暂遗忘或暂时离开,但还在其支配力所能涉及范围的财物仍然是该人占有,不是遗忘物。
(5)占有转化的问题。原占有人丧失了占有,但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管理者或第三者占有的,该财物不是遗忘物,将其取走可定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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