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健 严选律师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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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26
相较于、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不是使用对人暴力或者是对物暴力的手段,而是平和的去占有财物。那么,盗窃罪中的“”秘密和平”手段是指什么?
律师解答:
(1)盗窃中转移财物占有的方式必须是平和方式,不能对人身具有暴力、胁迫的性质。窃取的具体方法没有限制,即便使用了欺骗方法,但如果该欺骗行为并没有使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是和平方法的窃取财物,构成盗窃罪。
(2)“秘密”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等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为“秘密”即可,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视,也成立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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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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