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说和自己照顾看护的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会成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但是如果确实以为对方已经成年,或者已满16周岁,对对方的年龄产生错误认识,然后发生性关系的,这种情况怎么定罪处罚呢?
律师解答:
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行为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存在认识错误,按以下方法处理:
1、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的情形。
行为人认为其已满14岁未满16岁,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因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与具有同质性,故行为人成立轻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既遂犯。
2、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情形。
①行为人认为其已满16岁,因行为人对行为对象没有正确的认识,主观上缺乏故意,不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行为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时,未采取暴力等手段,也不构成强奸罪。
②行为人认为其未满14岁,则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构成强奸罪(未遂)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即遂),择一重罪(强奸罪未遂)处罚。
3、对已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情形。
行为人认为其已满14岁未满16岁,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犯罪故意,但客观上其并未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故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未遂)。
法律依据:
《》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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