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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定性行为人在其承包、租赁的企业中揶用资金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1-09-24 15:30:16

揶用资金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达到一定情形的行为。那么怎么定性行为人在其承包、租赁的企业中揶用资金的行为呢?

律师解答:

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外的人员承包、租赁企业进行经营并挪用单位资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我们认为,承包者、租赁者在承包、租赁企业之前虽然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员,但是在承包、租货之后,依据承包、租赁合同,他们享有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在承包、租赁期间,当然属于法律拟定的该单位人员,只要他们在承包、租赁期间实施了挪用资金行为,又符合《刑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就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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