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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喻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云南曲靖蒋鹏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1-10-10 来源:庭立方

一、案情简介

喻某系湖北江陵人,从邮政部门辞职后在广州创业,经过多年努力,事业小有成就。2021年3月19日下午,喻某女儿告诉喻某,称自己被石某欺骗。后喻某得知石某与其妻子也有过暧昧关系,一时不忿,驱车携其妻从广州赶赴案发地云南曲靖。2021年3月20日晚8时许,喻某在曲靖市沾益区A酒店房间内找到石某讨要说法,在与石某争执过程中用随身携带的两把刀具杀伤石某。喻某及其妻将被害人送至附近医院收治后,离开案发地回到广州。石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喻某犯,判处七个月。

二、办案过程

案件发生后,在确认被害人伤情状况下,蒋鹏律师介入了该案。了解案发过程后,蒋鹏律师合法接受了喻某对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勒索罪及其他有关关联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咨询,并建议喻某尽快投案自首。在接受其亲属委托后,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在侦查阶段,及时会见嫌疑人,告知基本诉讼权利,并就案件的性质及与其他关联犯罪的区别充分接收喻某的咨询。同时与办案民警沟通,请办案人员充分关注被害人的过错并建议进行应有、必要的调查。另外,通过办案民警了解到被害人民事赔偿的具体诉求,确认被害人要求畸高,民事部分几无调解可能。

2.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到检察院阅卷,并与检察官充分沟通案件情况,就被害人在本案中的不当行为,与承办检察官取得共识,确认喻某认罪认罚的初步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八个月。

3.在审判阶段,在开庭前提前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说明了本案发案的特殊原因,并表明被告愿意按法律规定标准对民事部分进行赔偿的意愿。庭审中除阐明该案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发生事出有因、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等辩护意见外,建议适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考虑被害人的违反公序良俗、违反基本伦理道德、违反基本做人底线等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喻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

2.本案事出有因,属激情犯罪。本案系被害人自身过错引发,其先后与被告人妻女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使被告人心理受到了巨大伤害,被告人属激情犯罪。

3.喻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的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害人对民事赔偿要求不合理,致使双方无法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也致使对被告人的强制措施未能变更。但法律并未禁止被告人按照法律规定标准进行赔偿。经与法官积极沟通,确认被告人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案件宣判前协调将应被告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款预先交付至人民法院。

4.建议人民法院参照适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进行说理判决。

四、办案结果

本案在被告人预先支付应当支付的民事赔偿款后,检察院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作出了调整,建议对被告人量刑七个月。2021年9月23日,沾益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1.被告人喻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被告人喻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经济损失共计20218.23元(该赔偿金额为被害人直接损失的70%)。被告人将于2021年11月1日恢复自由。

五、办案心得 

辩护人认为本案能获轻判,主要归结于以下三点:

1.建议被告人投案自首,并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与办案人员形成共情,所有办案人员都显示了对被告人的同情。辩护人首次在法庭看到这么一幕:人在发表公诉意见前,首先表明了对被告人的同情,表明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人性化办案理念。

2.建议人民法院参照适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该案基于案件证据问题及被害人的辩解,无法直接确定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但被害人的行为,完全属于全社会应该谴责的行为。针对此种状况,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参照适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院显然是重视的。虽然最终的裁判文书未进行说理,但判决结果已说明问题。

3.民事赔偿问题的灵活解决,是该案轻判的重要因素。该案被害人一直提出畸高的民事赔偿请求,看似民事赔偿问题将陷入僵局。但在达不成民事赔偿协议状况下,法律并未禁止其他形式的民事赔偿方式。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也属对民事部分的积极赔偿。在案件审理中,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提出应被害人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的的意见也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承担70%的责任。灵活的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有利于解决被害人以过高的民事赔偿要挟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问题。

五:顾问点评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案对被告人喻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确实应当说是从轻了。能够取得这样的辩护效果,有两点特别值得肯定:一是蒋鹏律师在正式担任喻某的辩护人之前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时即建议喻某主动投案自首(刑辩工作向前延伸);二是在审判阶段提交的辩护词中,蒋律师以被害人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违反基本伦理道德等具体情况,建议人民法院参照适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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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喻某系湖北江陵人,从邮政部门辞职后在广州创业,经过多年努力,事业小有成就。2021年3月19日下午,喻某女儿告诉喻某,称自己被石某欺骗。后喻某得知石某与其妻子也有过暧昧关系,一时不忿,驱车携其妻从广州赶赴案发地云南曲靖。2021年3月20日晚8时许,喻某在曲靖市沾益区A酒店房间内找到石某讨要说法,在与石某争执过程中用随身携带的两把刀具杀伤石某。喻某及其妻将被害人送至附近医院收治后,离开案发地回到广州。石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喻某犯,判处七个月。

二、办案过程

案件发生后,在确认被害人伤情状况下,蒋鹏律师介入了该案。了解案发过程后,蒋鹏律师合法接受了喻某对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勒索罪及其他有关关联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咨询,并建议喻某尽快投案自首。在接受其亲属委托后,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在侦查阶段,及时会见嫌疑人,告知基本诉讼权利,并就案件的性质及与其他关联犯罪的区别充分接收喻某的咨询。同时与办案民警沟通,请办案人员充分关注被害人的过错并建议进行应有、必要的调查。另外,通过办案民警了解到被害人民事赔偿的具体诉求,确认被害人要求畸高,民事部分几无调解可能。

2.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到检察院阅卷,并与检察官充分沟通案件情况,就被害人在本案中的不当行为,与承办检察官取得共识,确认喻某认罪认罚的初步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八个月。

3.在审判阶段,在开庭前提前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说明了本案发案的特殊原因,并表明被告愿意按法律规定标准对民事部分进行赔偿的意愿。庭审中除阐明该案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发生事出有因、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等辩护意见外,建议适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考虑被害人的违反公序良俗、违反基本伦理道德、违反基本做人底线等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喻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

2.本案事出有因,属激情犯罪。本案系被害人自身过错引发,其先后与被告人妻女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使被告人心理受到了巨大伤害,被告人属激情犯罪。

3.喻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的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害人对民事赔偿要求不合理,致使双方无法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也致使对被告人的强制措施未能变更。但法律并未禁止被告人按照法律规定标准进行赔偿。经与法官积极沟通,确认被告人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案件宣判前协调将应被告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款预先交付至人民法院。

4.建议人民法院参照适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进行说理判决。

四、办案结果

本案在被告人预先支付应当支付的民事赔偿款后,检察院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作出了调整,建议对被告人量刑七个月。2021年9月23日,沾益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1.被告人喻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被告人喻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经济损失共计20218.23元(该赔偿金额为被害人直接损失的70%)。被告人将于2021年11月1日恢复自由。

五、办案心得 

辩护人认为本案能获轻判,主要归结于以下三点:

1.建议被告人投案自首,并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与办案人员形成共情,所有办案人员都显示了对被告人的同情。辩护人首次在法庭看到这么一幕:人在发表公诉意见前,首先表明了对被告人的同情,表明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人性化办案理念。

2.建议人民法院参照适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该案基于案件证据问题及被害人的辩解,无法直接确定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但被害人的行为,完全属于全社会应该谴责的行为。针对此种状况,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参照适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院显然是重视的。虽然最终的裁判文书未进行说理,但判决结果已说明问题。

3.民事赔偿问题的灵活解决,是该案轻判的重要因素。该案被害人一直提出畸高的民事赔偿请求,看似民事赔偿问题将陷入僵局。但在达不成民事赔偿协议状况下,法律并未禁止其他形式的民事赔偿方式。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也属对民事部分的积极赔偿。在案件审理中,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提出应被害人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的的意见也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承担70%的责任。灵活的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有利于解决被害人以过高的民事赔偿要挟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问题。

五:顾问点评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案对被告人喻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确实应当说是从轻了。能够取得这样的辩护效果,有两点特别值得肯定:一是蒋鹏律师在正式担任喻某的辩护人之前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时即建议喻某主动投案自首(刑辩工作向前延伸);二是在审判阶段提交的辩护词中,蒋律师以被害人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违反基本伦理道德等具体情况,建议人民法院参照适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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