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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受雇运输毒品的情形如何适用死刑?

发布时间:2021-10-12 10:46:47 来源:《法律适用》2021年第9期

一案中多人受雇运输毒品的,具体情形也多种多样。有的案件中有一个明显的组织指挥者,此人也是受雇运输毒品,但同时还指挥其他人运输毒品,故其罪责最突出;有的案件中多人之间不是共同犯罪,而是相对独立地受同一人雇用,这时要重点考虑罪责最突出的受雇者是否符合判处死刑的条件;有的案件中形成多层转雇用关系,转雇者对运费“吃差价”,毒品由最后环节的受雇者进行运输。对这些案件,除考虑各被告人运输的毒品数量外,还应结合其具体犯罪情节、参与犯罪程度、与雇主关系的紧密性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决定死刑适用,一般不宜同时判处二名以上受雇者死刑。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受雇运输毒品案件中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组织指挥者和直接运输者罪责都很突出,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判处二人死刑,但在标准的把握上要很严格,也要注意全案处理的平衡,并作为例外情形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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