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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共同犯罪中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案件一般至多判处一人死刑

发布时间:2021-10-12 10:50:31 来源:《法律适用》2021年第9期

“大连”“武汉”会议纪要都对毒品共同犯罪死刑适用问题作了规定,总的政策精神是,毒品共同犯罪的刑罚适用应当与毒品数量、社会危害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体现区别对待,确保死刑只适用于其中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罪责最为突出的犯罪分子。对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至多判处一人死刑。即,对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适用死刑;罪责确实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主要理由是,在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标准的情况下,如果是一人犯罪,最多对此人判处死刑,而共同犯罪中各人的罪责相对分散,犯罪的整体危害性也没有增加,故不能因为是共同犯罪反而增加判处死刑的数量。至于何谓“刚超过”,目前还没有确定的量化标准,实践中可以在合理范围内酌情把握。如果两名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且均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也不是当然就判处二人死刑,仍要尽可能比较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判处二人死刑要特别慎重。也就是说,在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标准的情况下,判处二人死刑属于极为例外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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