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中存在未到案共同犯罪人案件的死刑适用
发布时间:2021-10-13 07:21:54 来源:《法律适用》2021年第9期
“大连”“武汉”会议纪要都对毒品的适用问题作了规定,总的政策精神是,毒品共同犯罪的刑罚适用应当与毒品数量、社会危害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体现区别对待,确保死刑只适用于其中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罪责最为突出的犯罪分子。根据两份会议纪要和当前司法实践,在毒品共同犯罪的死刑适用方面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关于存在未到案共同犯罪人案件的死刑适用。实践中此类案件的死刑适用问题较多,《武汉会议纪要》规定了三种情形:1.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共同犯罪人到案与否不影响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的,可以依法判处。2.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处死刑,或者在逃的共同犯罪人归案后从全案量刑平衡的角度考虑,只宜判处该在逃者死刑的,不能因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对在案被告人升格适用死刑。3.因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影响对在案被告人的罪责认定,进而影响准确适用死刑的,不能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第3种情形实际上是证据问题,既然无法准确认定在案被告人的罪责大小,就意味着证据没有达到判处死刑的要求,故不能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