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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毒品再犯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10-17 11:02:59 来源:《法律适用》2021年第9期

《武汉会议纪要》规定:“累犯、毒品再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即使本次毒品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对于曾因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刑的累犯、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以及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严格体现从重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整体从严惩处又区别对待的精神,即,累犯、毒品再犯的前罪越严重,对本罪量刑的影响就越大。《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死刑。这一规定确立了对累犯、毒品再犯适用死刑的基本规则。
同时,由于累犯、毒品再犯的情形较为复杂,有的前罪很轻,且有的案件还具有一些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这种情况下就要综合考虑全案的各项情节决定是否判处死刑。对于从宽情节很突出,而累犯、毒品再犯的前罪较轻的,即使涉案毒品达到了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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