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很多时候是结伙作案,在国家工作人员解救他们的时候会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损害了他们的利益,所以会阻碍解救活动。那么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与的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较特定;妨害公务罪的对象范围更普遍,可以是任何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人员。
2.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本罪表现为聚众阻得,至于是否使用暴力在所不间妨害公务罪一般是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如果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也成立妨害公务罪。
3.处罚的对象不同。本罪处罚的是聚众的首要分子非首要分子不成立本罪,但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的,成立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则未进行限制。
4.主观故意不同。本罪的主观故意是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侧重的是保护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妨害公务罪只要求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即可,侧重保护的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或者;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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