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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10-24 16:36:15

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在出版物中对其他民族予以贬低、蔑视的,这样的行为就会涉嫌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那么该罪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1、犯罪客体不同: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侵犯的主要是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主要侵犯的是民族平等、团结的权利。

2、犯罪对象不同: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侵犯的只是55个少数民族;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的则是包括汉族在内的全部56个民族。

3、犯罪主体上不同: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矛盾之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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