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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哄抢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10-27 09:45:20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采用哄闹、滋扰等方法,公然抢走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1900年铁路法规定,这话中心为以抢夺罪论处。在1997年刑法中增设了此项罪名。那么聚众哄抢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我国宪法第 12 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第 13 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因此,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有其深远的社会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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