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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11-04 10:10:25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罪名上就很相似,那么两者的界限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这两个罪都是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者的区别在于:在罪过的形式上,前者是出于过失,而后者则是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前者只有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而后者则只要求行为人故意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即构成犯罪;且在犯罪形态上,前者没有未遂的形态,而后者则有既遂和未遂之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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