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是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罪名,用于规制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那么如何理解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中的“国家规定”呢?
律师解答:
国家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法规。
《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此外、《海关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一些分散条文规定),也为本罪的认定提供了规范指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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