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灿 严选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21-11-15
a.对罪犯(含判处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
i.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
ii.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
iii.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
iv.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b.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
i.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
ii.报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
iii.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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