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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行为与敲诈勒索的界分

发布时间:2021-11-16 15:50:46 来源:2021年第11期人民司法(案例)转自南京刑事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根据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前者“索取”与后者“勒索”能否作同一认定,关系到相关行为该当何罪,可从语义解释、语境解释、体系解释三个方面加以界分。

首先,索指要、取,仅标识意欲方向,不牵涉行为方式及规范评价。索取是要求得到,强调内心自愿、行动自觉,勒索是强行索要,突出手段暴力和对他人意志的强制;对于索取可以不理,对于勒索却不得不给。

其次,索贿型受贿索取他人财物、要求他人给付,旨在以权索利,具有鲜明的主动性和明显的交易性,既包括一拍即合的协商式索取,也不排除乘人之危的胁迫式索取。但是,受贿、行贿存在对合关系,其中的他人可能也是罪犯,而敲诈勒索的行为对象仅是被害人。

最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在立法层面将索取行为分成一般索要与勒索财物,只有利用职务便利以勒索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时,索贿之勒索与敲诈勒索在行为性质上才可作同一认定。

本案中,马洪涛、于浩、路来岿、李欣利用治安管理权,以扣押证件、行政拘留等相要挟,向嫖娼人员勒索财物,因利用职权、以权索利,其行为首先该当受贿罪犯罪构成。同时,马洪涛等利用嫖娼者害怕事情闹大的惶恐心理,以曝光阴私相恫吓,使对方心生恐惧、并基于恐惧交付钱财,其行为又该当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因此,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成立犯罪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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