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商家收款码的行为构成盗窃还是诈骗?
发布时间:2021-11-23 16:42:12 来源:中国法院网
首先,根据我国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商家的收款二维码本应由商品或者服务出售者持有,并以此收取出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对价,但是范某秘密替换了商家的收款二维码,将本属于他人的财产占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实际转移金额4000余元,范某构成盗窃罪。
其次,在我国刑法规定中,构成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本案中的实际支付者即顾客,支付了相应对价获得商品或者服务,并无财产损失,也就谈不上诈骗。
目前对于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分,主要是针对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实施手段。盗窃罪是属于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受害人并没有交付财物的主观意愿;诈骗罪则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诱使受害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交付财物,受害人在交付财物的当时,是具有交付财物的主观意愿的,即知道自己正在处分相关财物这一事实。
在传统的意义上,受害人需要具备处分自己财物的主观意愿,虽然这一处分并非受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受到行为人欺骗后,相信自己处分财物的行为可以获得某种利益,或为了实现某种目的,从而错误交付财物,但仍然与盗窃罪有着本质的不同,盗窃罪具有秘密性,受害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财物已经被窃取。
在本案中的商家对于范某偷换二维码的行为毫不知情,也没有处分自身财产的意识表示,故范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