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在实际办案中,作为侦查机关,其肩负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一方平安的神圣职责,其在办案中,均希望将案件做成铁案,严惩犯罪分子,因侦查机关站的角度不同,从而会重点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及罪重的证据材料。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具体案件的案情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站的角度与侦查机关的截然相反,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刑事辩护工作对犯罪嫌疑人相当重要(重点表现在律师将通过会见,了解案件的基本法律事实等;根据了解的情况,立即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疑点、难点、重点等;根据了解的及分析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导等)。也因此,在《》修改之前,侦查机关总会通过各种方式阻止刑事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其目的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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