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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结后的量刑建议调整坚持“调低不调高”原则

发布时间:2021-12-22 11:11:44 来源:解读《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八大问题

作者:李勇(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条文再现】

第三十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得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除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不真实、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或者不履行具结书中需要履行的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情形外,不得提出加重犯罪嫌疑人刑罚的量刑建议。

【解读】

量刑建议调整机制,应当坚持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实行“调低不调高”原则,也就是除非有例外情形,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一旦与被告方签订了具结书,给出了量刑建议,不能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调整。换言之,已经具结过的量刑建议,如果需要调整,原则上只能调低原有的量刑建议,不得随意调高原有的量刑建议。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遗漏犯罪事实、遗漏罪名、遗漏法定从重情节的,应当变更起诉,按照新的案件重新进行量刑协商,重新签署具结书,制作新的量刑建议,这不属于调整原有的量刑建议,而是一个新的起诉。除非是“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不真实、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或者不履行具结书中需要履行的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情形”。这是刑事诉讼“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在量刑协商过程中遵循诚信原则、契约精神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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