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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所的必须以上游犯罪成立为条件吗

发布时间:2021-12-22 14:14:27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取得的物品,那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所的必须以上游犯罪成立为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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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如果上游犯罪的行为没有达到司法解释所要求的数额,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上游犯罪不成立,则不能认定犯罪所得。如果数人单独盗窃均未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收购者总共收购的数额超过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在单个上游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下游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管在何种情况下,都要坚守上游犯罪必须是犯罪行为,才可能追究下游掩饰、隐瞒行为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审判。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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