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这两种犯罪是易于区分的。但对于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得支票、提货单、人库单等有价票证、证券后,又冒领货物、款项的行为,究竟应当认定为还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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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一般而言,对于盗窃的支票、提货单、入库单等,如果是已经加盖了公章或者签名,并在有效期内凭该单据就可以直接提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构成盗窃罪。因为这类票证本身已经包含了实际价值,盗窃得手就等于已经窃取了该财物的价值,至于窃取后的冒领行为,只是实现已经窃取到手价值的一种手段,应当视为盗窃行为的延续。对于行为人窃取的这些票证、证券,如果是已经过期、作废或者是欠缺必要的法律手续的,因为无法代表该财物的实际价值,即仅仅持有还不能直接取得该财物,所以即使窃取到手这些票证、证券,也不能认定为构成盗窃罪。如果行为人窃取这类票证后,对之加以变造或者伪造、冒用他人印章、签名等,用以骗取货物、款项的,应当视为伪造有价证券、票证、印章的犯罪,属于诈骗罪的牵连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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