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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12-28 16:09:02

何谓“国家规定”?《刑法》第96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据此,《贷款通则》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不属于“国家规定”,因而也就不能成为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的依据。

不过,除了《贷款通则》之外,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商业银行法》对对于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等环节也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第7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3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概言之,这里的主要内容包括: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借款业务的程序,包括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等。毫无疑问,《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规定是属于“国家规定”的。

在信贷业务实操过程中,各大银行往往都制定有本行的贷款发放管理办法,对于放贷的流程、各个岗位的审批职责、业务要求、注意事项等都有非常细化的规定。但是,如上所述。除非能找到《商业银行法》的法律中的相应上位法规定,否则银行内部的放贷管理办法本身不能做为违反发放贷款的违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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