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硝酸纳,是一种有毒化学原料,可以添加但是必须严格控制,否则会对人体构成极大危害,甚至导致中毒。而在我国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对象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此类食品原料本身不能食用,本身就是有毒、有害原料,所以其在食品中添加是被国家禁止的;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其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这种食品在通常情况下不含有毒、有害物质,但是因为腐败、变质而使食品含有,对人有毒、有害的物质,或者由于在食品中掺入了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或大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而使食品含有了有毒、有害物质。可见,两罪很重要的一个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因而如果行为人在食品中掺加了大量亚硝酸钠这种可以少量添加的化学剂,则只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至于是否构成,针对的是经营行为,在食品中掺入亚硝酸钠、酸性橙等物质与此没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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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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