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 严选律师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
发布时间:2022-01-07
药品管理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有着重要意义,必须严格进行管控,那么生产的假药如何认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呢?
律师解答: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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