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对于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依据第224条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
那么有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呢?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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