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检察官收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发现认罪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值班律师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认罪认罚。
2.检察官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以下事项的意见: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3.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就犯罪嫌疑人的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等提出量刑建议。
4.犯罪嫌疑人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5.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的,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官作出起诉决定,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6.对于起诉的,根据情况的不同,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开庭审理。
(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检察院一般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的决定,法院一般应当在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超过一年的,审查起诉的期限和审判的期限均是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对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的案件,审查期限和审判期限原则上与非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期限和审判期限一致,司法实践中基本是从快。)
7.法院就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根据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作出判决。
(量刑建议一般会被法官采纳,但是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开庭时检察官不可以调整量刑建议,唯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主要包括
(1)检察机关主动提出调整,法院予以支持,主要是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退赔等。
(2)因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而调整。
(3)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量刑建议不当,有权建议检察机关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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