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监狱系统建立有监狱总医院、监狱医院或者监狱卫生所在内的医疗机构。监狱医疗机构按照标准配备医务人员和医疗卫生设施,医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因此患有糖尿病不影响服刑,轻症完全可以在监狱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14号
五、药品管理
(二十一)监狱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进行药品采购、保管和使用。罪犯本人或家属自愿使用自购药品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由监狱审查批准。自购药品费用由罪犯或其家属承担。监狱应做好证据留存工作。
(二十二)监狱应当为每个监区配备统一的药品橱柜,药品由监狱干警统一保管,并定期检查药品储存使用及台账登记情况。经监狱审查批准,患有心脏病类疾病的罪犯可随身带有必要抢救量的急救药品。患病罪犯需要服药的,由医务人员或监区干警严格按照医嘱发放服用,及时登记,做到送药到手、看药入口、咽下再走。严禁罪犯私藏药品。
六、罪犯医疗管理
(二十三)监狱医疗机构应当依法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执业。省(区、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区域性中心医院)应当至少按照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设置。监狱医院、卫生所(医务室)应当按照《监狱医疗机构设置和基本标准》设置。
(二十四)监狱应当对患病罪犯及时诊治。监狱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罪犯身体健康情况,实行罪犯疾病分级管理。应当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和急诊抢救和转诊工作,建立巡诊制度,开展主动医疗。罪犯患病应首先在监狱医疗机构诊治,监狱医疗机构难以诊治的,可请社会医院专家入监会诊或送往省(区、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社会医院诊治。罪犯离监就医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监狱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罪犯病情告知、手术和创伤性检查签字制度,将罪犯病情和主要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如实告知患病罪犯和其所在监区的监狱人民警察,并由监区告知其家属。监狱医疗机构在诊治过程中,应当做好证据收集和固定工作。
(二十六)监狱医疗机构应当选择一至两家县级及以上综合性或专科医院作为协作单位。建立协作医院专家定期进监坐诊、会诊和住院病犯双向转诊机制,建设远程视频会诊系统。监狱应与协作医院协商建立监管病房,并安装防护栏、监控设备等必要的安防设施,与监狱指挥中心联网实行24小时全程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