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与“套路贷”
发布时间:2022-02-15 19:17:59 来源: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一是出借目的不同。民间借贷目的是获取利息收益,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或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
二是手段方法不同。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思下的借贷行为,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而“套路贷”则存在主动追求并制造“违约”事实发生。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是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还伴随产生多种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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