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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何冰冰律师、石大海律师、庭立方学员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马丽娟律师为其辩护,获终止审理

发布时间:2022-02-20 19:28:14 来源:庭立方

(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21号)

一、案情简介

1994年2月20日下午,冶某、李某因琐事与邻村村民发生矛盾。当晚20时许,冶某、李某共同前往该村意图报复,期间二人准备木棒并分别携带,二人进入该村后,恰遇被害人Z某,遂持木棒共同殴打Z某后逃离现场。被害人Z某当晚回家后昏迷,8天后,被害人Z某在家死亡。

案发后,李某1994年3月18日被收容审查,同年5月19日被逮捕,1995年1月11日李某被成功释放并取保候审

案发后,冶某潜逃,2020年1月15日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判决: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冶某、李某不服,并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一审裁定:对李某终止审理。

二、办案经过

当事人家属在二审上诉期间委托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介入该案,律所随即指派刑事业务部二部负责人何冰冰律师、石大海律师负责该案,并与庭立方学员·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马丽娟律师组成跨律所、跨区域的律师团队,共同为李某进行辩护。

何冰冰律师、马丽娟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就一审案件证据与李某进行反复确认,通过阅卷对在案证据提出质证意见,通过类案检索为二审法官、发回重审后一审法官提供审判参考,通过查阅文献明确最新学术观点等方式,充分研究案件  存在的证据问题、程序问题及下一步辩护工作的思路,明确争议焦点:1.李某的犯罪行为是否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共同犯罪追诉时效中的认定问题。

三、辩护思路

案发至现在,已有26年之久,本案的证据更多是言词证据:1.案发时的证人证言。其中,很多案发时的目击证人已离世,侦查机关无法进行再次取证;2.冶某、李某的供述。对言词证据的审查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何冰冰律师、马丽娟律师、石大海律师反复研讨,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李某案发后,没有逃避侦查等行为,其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且共同犯罪中追诉时效应分别计算应裁定终止审理;

2.本案从案发到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重大介入因素:被害人没有及时被送医、治疗不当导致伤情扩大;

3.原审判决未认定主、从犯,属于基础事实认定错误;

4.李某具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据此建议审判机关对李某裁定终止审理。

四、办案结果

经过何冰冰律师、马丽娟律师、石大海律师的共同努力,2021年8月4日,二审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认为李某犯罪已经超过20年追诉时效,原公诉机关未启动对李某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程序,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新审判。2022年1月17日,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亦采纳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裁定:对李某裁定终止审理。

五、办案心得

“共同犯罪中追诉时效的认定问题”是本案焦点中的焦点。在法律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案件参与人必然会存在不同的法律认识。作为辩护律师,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穷尽理论研究成果与司法实践现状,将学术分析与司法案例相结合,多角度论证“共同犯罪中追诉时效的认定问题”。

六、名家点评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一个非常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涉及到一个专业性极强的法律适用问题――“共同犯罪中追诉时效的认定问题”!何冰冰律师、石大海律师、马丽娟律师面对这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迎难而上”,确定了一个基本的思路: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穷尽理论研究成果与司法实践现状,将学术分析与司法案例相结合,多角度论证在共同犯罪中如何确定追诉时效的认定。 终于,对这起时隔二十六年之久的刑事案件,在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二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况下,主要通过一审判决有违“追诉时效”规定的切入点提起上诉,获得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重审中一审法院作出裁定“终止审理”,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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