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芙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22-03-31
律师解答:
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
(1)客观性;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①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影响。②有因果关系只能说明行为人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不是充分条件。
(2)相对性;原因与结果是相对的,某一现象既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又是后一现象的原因。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抽取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这一对现象,研究其因果关系。
(3)必然性;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复杂性;在有些场合,因果关系会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主要表现为:①一果多因;②一因多果。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如果履行作为义务就能够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因不履行该作为义务而致该结果发生的,认定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意义
(1)影响、间接故意犯罪成立与否。成立过失犯罪,要求过失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影响直接故意犯罪中结果犯的停止形态。不影响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犯、危险犯的成立、既遂。
(3)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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