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基君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22-03-31
律师解答:
同一种行为是可以同时触犯两种罪名的,但是在定罪时只会按照一个罪定罪。这就涉及到一罪与数罪的问题,一般在这种情况下会按照重罪进行惩罚,并不会定两个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和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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