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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诉的实质审查标准

发布时间:2022-04-01 16:24:11 来源:检察日报

慎诉的实质审查标准建立在起诉必要性基础上。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的起诉标准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这里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质标准是什么呢?根据并合主义刑罚论,责任刑和预防刑是决定是否判处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核心因素,同时刑事公诉还必须考虑公共利益。因此,慎诉的实质审查标准就是准确理解起诉必要性的三个要件:
  其一是责任刑。责任刑就是由报应决定的刑罚,也就是犯多大罪承担多重的刑罚,这是决定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首要因素。影响责任刑的因素包括不法事实与责任事实,其中不法事实有行为、结果、手段、数额、次数、未遂、共犯关系等;责任事实有目的、动机、责任能力、期待可能性等。
  其二是预防刑。预防刑就是由预防犯罪需要决定的刑罚,也就是预防必要性大小影响刑罚轻重,包括犯罪前的情节和犯罪后的态度,前者如前科劣迹、经历、累犯等;后者如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赔、和解等。预防必要性是相对不起诉最为重要的衡量因素。现代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关系是责任优先主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要是指责任刑,在符合刑法第37条规定时,就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被害人谅解是预防刑的重要因素,但不是超越责任刑的决定性因素。有些轻微刑事案件,即使被害人不谅解,特别是因被害人要求明显不合理的高额赔偿导致无法和解的,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依然可以相对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三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世界各国公诉权的重要衡量因素。公诉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公共利益向审判机关提起的诉讼。有些案件不起诉所能实现的公共利益大于起诉所能实现的公共利益,就要尽量不起诉,否则就有损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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