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特别注意到,法院对“帮朋友转账五十万元”的男子定罪判刑的主要理由是“王某叙明知是他人受贿犯罪所得,为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
“洗钱罪”是我国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罪名。至于如何认定“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根据司法解释,包括以下情形之一:(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两年前,山东淄博男子王某叙被朋友韩某军借用银行卡,王某叙并未多想,便借给对方。当天,王某叙的银行账户转来50万元人民币,随后,他按照韩某军的要求,把这50万元又转到韩指定的另一账户。2021年,韩某军贪污受贿案发,办案人员发现,韩某军为掩人耳目,曾让行贿人把50万元行贿款打到王某叙账户上。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叙明知是他人受贿犯罪所得,为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依法判处王某叙六个月,一年。(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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