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自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的修正案(七)增加的一个罪名。它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于除“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日,山东济南平阴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据悉,一名36岁已婚男子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网络摄像头账号和密码,用于窥探他人隐私,后又将方法分享给自己的朋友。截至案发,男子非法控制他人网络摄像头设备共计1800余台,其朋友非法控制他人网络摄像头设备共180余台。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目前,两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中国警方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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