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056号
一、案情简介
2013年7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Z某某通过西安市停放中心工作人员XX的照顾,安排W某、L某某、N某某、Y某某以及Z某某等人进入停放中心,担任收费员。期间,上述五名收费员每月向Z某某缴纳450元至1550元不等的费用。在2020年7月案发后,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Z某某涉嫌(涉案数额为36.083万元),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要求追究Z某某犯有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对Z某某判处八年。
二、办案过程
本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便多次会见Z某某,听取Z某某对于案件情况的陈述以及了解其到案的过程;
案件到检察阶段后,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Z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对于数额认定有误,遂多次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并提交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案件进入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后,辩护人同样与承办法官多次就案件情况进行沟通,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在此阶段,辩护人建议Z某某的家属代Z某某将收取的相关款项退还给单位,并向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自愿缴纳相应的,Z某某及其家属也认可并同意了本律师的建议。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Z某某犯有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Z某某敲诈勒索罪名不能成立。(1)主观上Z某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2)客观上纵观Z某某在本案中的全部行为,根本不存在威胁或者恐吓,收费员作为相对方,也并非基于恐惧而交付财物。
2.应当以对Z某某量刑。
3.Z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4.检察院认定的数额有误,应当为259840元,并非是360083元。
5.Z某某的亲属已经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
6.若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对Z某某进行定罪,Z某某将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Z某某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并对Z某某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于2022年4月8日以Z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数额为25984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五、律师心得
本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通过会见Z某某,向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及到案的过程,然后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后,通过阅览卷宗资料,分析案件材料中对于Z某某有利的点如何进行使用,以及对于不利的点如何进行找补,进而制定辩护方案及策略;同时还要与办案人员进行多次沟通,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为最终的有效辩护奠定基石,该案亦是辩护人通过不懈的努力,最终改变了人民检察院所定的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做到了实报实销,取得了非常不错的判决结果。被告人Z某某及其家属亦对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向辩护人一再表示感激,对辩护人的专业能力和律师素养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赞赏。作为辩护律师,我始终寻求和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坚持为客户提供有价值和深度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的为被告人刘某某争取到了公正处罚。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这是一起主要通过改变案件定性实现从轻处罚的典型案例。商瑶律师在检察机关已经以Z某某犯有敲诈勒索罪并提出有期徒刑八年量刑建议提起公诉的情况下,主要通过对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等卓有成效的辩护,最终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意见,以Z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这个判决结果理所当然获得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评价和赞赏,也使本案当之无愧成为庭立方的优秀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