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是全国检察机关的“质量建设年”,“依法能动”履职要求首次写入全国人大关于最高检工作报告的决议。在此背景下,今年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的办案数据有什么新的特点?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今年是检察机关的质量建设年,从相关业务数据上看,“四大检察”办案质量有什么变化?
案管办负责人:2022年是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一)刑事检察提升监督质效促进诉源治理。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夯实案件证据基础。1至3月,提前介入、捕后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率均同比增加;捕后不起诉和无罪判决率、捕后轻率、撤回起诉和无罪判决率同比分别减少0.3个、4.8个、0.1个百分点。积极推动公开听证、司法救助、检察建议等制度的配合适用,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履职过程中,开展公开听证13757件,同比上升98.5%,以公开促公正,有效化解矛盾;向5960人发放司法救助金6000余万元,发挥“救急解困”功能;针对超市盗窃多发现象向超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实现“案前预防”,从源头降低盗窃案件发生频率,促进治罪与治理并重。
(二)司法机关合力推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地见效。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调配合,深化对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共识。“承上”向前传导,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数量大幅下降。1至3月,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22.8万人,同比下降16.3%,提请逮捕比例47.1%,同比减少8.7个百分点。“居中”能动履职,正当程序释放司法善意。1至3月,刑事案件不捕率39.8%、不诉率20.1%,同比均大幅上升,羁押必要性审查持续推进,诉前羁押率39.8%,同比减少8.1个百分点。“启下”向后延伸,确保办案效果。强化释法说理,不捕不诉复议复核率0.64%,同比减少0.51个百分点;强化认罪认罚从宽协商过程及结果的稳定性,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7%,被告人一审服判率达96.6%;推进综合整治,强化案后处置,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依法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努力实现最佳办案效果。
(三)民事精准监督引领工作创新发展。优化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完善监督标准,将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衔接适用,做到“敢抗”与“抗准”相统一。1至3月,提出监督意见2656件,其中抗诉900件,占比同比减少4.7个百分点。在抗诉案件中,抗诉意见采纳率89.4%,同比增加8.7个百分点。运用类案检察建议,提升整体监督效果。对民事监督中发现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制发检察建议166件,对民事审判、执行活动制发检察建议14894件,同比上升61.4%。继续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提出的民事监督意见中涉及虚假诉讼1268件,不断完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联合查办、结果反馈等合作机制。
(四)行政检察持续做实,以检察履职“我管”促职能部门“都管”。完善诉讼内监督和诉讼外监督“双轮”驱动,全面做实行政检察。持续提升监督质效,夯实行政检察基石。1至3月,行政抗诉意见采纳率、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分别增加7.9个、48.1个百分点。持续抓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共化解行政争议1443件,同比上升41.9%。做实做细“我管”,有效促进行政机关“都管”。制发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3799件,同比上升83.9%,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五)公益诉讼聚焦关键领域发挥监督效能。检察机关不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督促、推动解决公益问题。1至3月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2542件,同比上升23%;诉前程序、提起诉讼数量同比分别上升13.9%、35.5%;诉前整改率、法院裁判支持率均接近100%。聚焦关键领域,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推动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交通运输等领域安全生产事故源头治理,立案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329件。深入落实长江保护法,长江流域省份办理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10480件,同比上升4.5%。继续扩大“朋友圈”,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同共治。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区检察院针对东湖蓝藻水华现象,借助“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加快整改,东湖蓝藻水华得到快速有效控制。
记者:检察机关在以更优检察履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有哪些重点举措?
案管办负责人:全国检察机关主动服务大局,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以检察履职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推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打造更优营商环境。4月初,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截至2022年3月底,涉案企业合规第二期10个改革试点省份共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766件,其中适用第三方机制案件503件;部分非试点省份检察机关主动根据本地情况在试点文件框架内探索推进相关工作,办理合规案件223件,其中适用第三方机制案件98件,案件类型不断丰富、拓展。同时,强化审查把关,切防虚假整改和纸面合规,对涉案企业有效落实整改承诺的,依法从宽处理;对违背承诺、整改无效的,依法追诉,形成威慑和警示。
积极落实民营经济平等保护政策。一方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不起诉278件,不起诉率同比增加9.5个百分点。另一方面,依法惩治涉民营企业侵财等职务犯罪,起诉、、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犯罪近2000人。同时,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提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意见1000余次。继续推进涉民营企业“挂案”清理工作,强化民事检察监督,对248件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民事裁判提出监督意见,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惩防经济金融类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厉打击证券领域犯罪,维护资本市场安全,起诉证券类犯罪人数同比上升1.1倍;聚焦文化娱乐、外贸出口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依法惩处涉税类犯罪,起诉1842人;从严惩治养老、网络借贷等领域非法集资犯罪,起诉3808人;推动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起诉涉及私募投资基金案件197人,同比上升1.1倍。进一步加大洗钱犯罪追诉力度,起诉276人,同比上升1.4倍;办理上游犯罪时同步审查洗钱犯罪线索,洗钱犯罪在上游犯罪中的占比0.9%,同比增加0.6个百分点。
(三)强化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保障创新发展。依法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及涉新业态新领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至3月共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704人;北京、河北、江苏等检察机关办理了侵犯涉冬奥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加强知识产权的综合司法保护,打破刑事、民事、行政壁垒,对知识产权案件“一案三查”,形成工作合力。共受理涉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监督案件57件,同比上升14%。
(四)监督与治理并重,抓源治本。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监督公安机关立(撤)案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785件,有力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积极拓展治理渠道,注重在监督办案中发现深层次矛盾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法治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提升经济活动参与者法律意识,助力经济领域法治环境建设。
记者: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社会各界对依法战“疫”高度关注。涉疫犯罪有什么新变化?检察机关的办案方式有什么特点?
案管办负责人:2022年一季度,新冠疫情在全国多地散发,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在依法惩治涉疫犯罪的同时,注重加强社会综合治理,为疫情防控贡献检察力量,以及时、有力、有效的检察工作维护防疫秩序。
(一)部分犯罪类型变化突出,地区差异显著。全国检察机关1至3月共受理审查起诉涉疫犯罪966人,经审查后起诉562人。随着疫情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防疫措施的配合,与疫情初发阶段(2020年)相比,犯罪类型发生变化。如、,在2020年起诉的涉疫犯罪中占比达到31.2%,今年一季度仅为4.8%。而为躲避境外疫情偷越国(边)境等妨害国边境管理类犯罪、走私来自疫区国家的冷冻肉制品等走私类犯罪数量上升较大,占比从0.2%上升至33.8%。诈骗类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犯罪以及涉野生动物类犯罪持续保持高位。
从地区看,起诉人数较多的地区有广东155人、云南76人、浙江42人、河南37人、辽宁36人,五地占起诉总人数的61.6%,湖南、青海、海南等地案发量较小。从罪名分布看,部分罪名较为集中,如走私类犯罪九成集中在广东省,妨害国边境管理罪集中在云南、福建、广西等地,三地合占84%。
(二)宽严相济,依法惩处涉疫犯罪。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疫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办理。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批捕306人,逮捕率70.3%;起诉562人,起诉率7.3%;较整体刑事犯罪分别高8.4个、12.8个百分点。其中以逮捕14人、起诉38人,同比分别上升3.7倍、1.1倍。如江苏扬州检察机关对严重违反防控规定造成疫情广泛传播的毛某某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批准逮捕。同时对情节轻微的当宽则宽,在审结的涉疫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543人,相对不起诉率同比增加7.3个百分点。
(三)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助推社会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疫犯罪过程中,积极发挥审前主导作用,提前介入侦查206件,占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受理案件数的23.5%;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265人,占逮捕人数的86.6%,较整体刑事犯罪分别高15.3个、9.5个百分点。依法战“疫”,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做到“不放过不凑数”,审查起诉案件中,在受理时涉疫审结时未认定涉疫的有190件,占受理涉疫案件的34.6%;受理时未认定涉疫审结时认定涉疫的有149件,占审结数的36.5%;监督公安机关撤案13件。如河南省固始县检察院办理的张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监督撤案一案,在查明张某销售的“三无”口罩并非医用口罩,且销售金额未达到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数额后,监督公安机关撤案,并建议对张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针对防疫措施执行不力、防疫工作存在漏洞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助推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如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检察院在办理闫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时,针对涉案企业未严格履行防疫制度、执行防疫措施,向涉案企业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
记者: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有什么特点?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举措减少网络犯罪的危害?
案管办负责人:没有平安网络就没有平安中国,没有法治网络就没有法治中国。检察机关始终将打击网络犯罪作为办案重点,持续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一)网络犯罪特点凸显。一是涉案罪名集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仍处高位,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犯罪高发。1至3月,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51800人,同比上升39.9%,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33354人,诈骗类犯罪4965人,赌博类犯罪3651人,三罪合占网络犯罪总数的81%。二是犯罪危害叠加升级。网络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人格权,部分案件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三是犯罪主体特点突出。一方面,团体性犯罪特征凸显。起诉的网络犯罪中,人数占比达到61.7%,部分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甚至黑社会性质组织。另一方面,低年龄、低学历、低收入人群占比较高。起诉的网络犯罪案件中,25周岁以下的占三分之一以上,初中以下学历占比达到60%以上,无业人员占比达到半数以上。
(二)惩防结合,全链条打击、一体化治理。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铲除网络犯罪滋生发展土壤。坚持上下游犯罪全链条从严打击,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相关犯罪3.4万人,同比上升1.3倍;该类犯罪起诉率89.8%,较整体刑事犯罪高9.9个百分点;判决缓刑率22.5%,较整体刑事犯罪低10.6个百分点。坚持境内外犯罪一体化治理,深入开展“断流”行动,协同推进“断卡”行动,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起诉人数同比上升16.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不同类型涉案人员。从严惩处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组织者、骨干分子,以及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人员;对初犯、偶犯、被胁迫或者蒙骗参与犯罪的“工具人”,依法从宽、教育为主。1至3月,对4463名涉嫌网络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相对不起诉;对549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三)综合施策,推动协同治理。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双向合力,建立办案联动机制。1至3月,立案办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近700件,有力加强了网络空间的综合保护。结合司法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如广东东莞检察机关针对某通信公司工作人员非法出售客户资料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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