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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中的“民事诉讼”是否包括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

发布时间:2022-05-06 16:54:34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07月08日第06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实践中,部分行为人利用捏造的事实申请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导致仲裁机构或者公证机关作出错误仲裁裁决或者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行为人再以该错误的仲裁裁决书或公证债权文书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这种行为能否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意见认为,根据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行为人实施的捏造事实行为应当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上述情况下,行为人的捏造事实行为发生在仲裁或者公证过程中,其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并未实施捏造事实行为,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并未妨害司法秩序,且如果将此类行为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可能不当加重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的审查义务。

研究认为,上述意见值得商榷。先,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故其核心行为是“提起民事诉讼”,刑法并不要求行为人同时实施“捏造事实”和“提起民事诉讼”两个行为,更不要求行为人的“捏造事实”行为必须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人在仲裁和公证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再以仲裁机构或者公证机关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完全符合虚假诉讼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其次,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负有审查义务,其中包含有实质审查的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据此,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进行的审查属于司法裁决权的延伸,行为人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妨害了正常司法秩序,与典型的捏造事实并提出民事起诉的行为相比,并无实质性区别,应当依法认定为虚假诉讼罪。《解释》第一条和《意见》第四条均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作出上述规定,有利于依法规范民事执行程序,助力解决“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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