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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2021年度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5-15 18:20:46

一:王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典型意义

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严重侵蚀党的执政根基。以王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交通客运秩序,并在陈家坪长途汽车站、朝千隧道等公共场所实施持枪械伤害、杀人案件,在全市范围内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王某外逃近18年后被抓获归案并被依法判处死刑,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坚定决心。

基本案情

1995年前后,被告人王某依托其注册成立的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的家用电器门店、在渝中区菜园坝经营的成渝线客运业务,纠集舒某某、张某某等人为其收账、“看场子”等,在菜园坝成渝线客运市场逞强斗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初步形成以王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此后,王某以高额经济利益为诱饵,直接或通过团伙成员纠集了大量“两劳”释放、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辛某、涂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蒲某某、鲁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成员先后共计40余人。该犯罪组织通过参与成渝高速客运业务的经营以及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近1000万元,并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5起、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以及非法拘禁、扰乱成渝高速客运线路等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共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2人轻伤、4人轻微伤的严重危害后果。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重庆主城区和成渝高速客运市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百万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依照法定程序对王某执行死刑。

二:黄某盗窃枪支、非法买卖枪支案

典型意义

枪支管理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安全,枪支一旦失控流入非法途径、被他人用于非法目的,将形成重大安全风险,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新一轮为期三年的深化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重庆法院严格贯彻执行中央部署,加大对涉枪爆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本案被告人黄某等三人将盗窃的制式步枪贩卖给彭某,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彭某两次持枪抢劫,劫取现金22万余元,致2人死亡、3人重伤、1人轻微伤,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社会影响恶劣。黄某作案后潜逃近三十年,公安机关借助科学技术手段于2020年10月将黄某抓获。公安机关在追诉时效内已对本案立案侦查,黄某为逃避侦查潜逃,不受追诉期限限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依法审理并处以重刑,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惩涉枪爆违法犯罪、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基本案情

1995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与谢某某(已判决)、陈某(已判决)共谋后来到重庆市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盗取枪支。三人按照事前分工,由黄某攀爬进入该公司存放枪支的车间,陈某接应,谢某某放哨,盗取两支“81-1”式步枪,并将其藏匿于谢某某家中。同年5月,陈某、谢某某、黄某将其中一支步枪贩卖给彭某(已判决),将另外一支步枪藏匿于陈某的朋友家中。黄某分得贩卖枪支的赃款900元。1995年12月8日,彭某持其购买的枪支在长寿国道319线附近抢劫代某某的摩托车及现金100元,致代某某死亡;1996年12月25日,彭某与何某某(已判决)在长寿渝长公路附近抢劫一建筑安装公司运钞车,致1人死亡、3人重伤、1人轻微伤,并劫取现金226207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黄某犯盗窃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刘某、梁某某开设赌场案

典型意义

近年来,境外赌场和网络赌博集团对我国公民招赌吸赌问题日益突出,跨境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中央部署开展打击治理跨境赌博专项工作以来,重庆法院坚持重拳出击,注重标本兼治,协同相关部门不断将打击治理跨境赌博工作向纵深推进。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认真审查、甄别涉案财产来源、性质、权属,从而确保对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打财断血”的力度,摧毁案件背后的经济链条,彰显了法院依法严惩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坚决态度。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梁某某系夫妻关系。案发前,刘某成为以“百家乐”“龙虎”等为赌博内容的某境外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后梁某某加入。刘某负责管理代理账号,与境外赌博网站后台客服联系为赌客充值上分、提现等;梁某某负责在微信上寻找参赌人员赌博,接收参赌人员赌资再转给刘某。刘某、梁某某发展参赌人员廖某某、叶某某等人进入该网站赌博。刘某、梁某某通过从赌博网站“真人占成”和获取“洗码费”获利。侦查机关依法冻结涉案赌资5563万余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对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及涉案5563万余元赌资依法予以追缴。

四:向某某危险驾驶案

典型意义

危险化学品管理与社会公共安全密切相关,国家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人员必须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配发道路运输证,配备押运人员,按规定上报行驶路线,不得进入限制通行的区域。本案中,被告人向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车流量巨大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无资质改装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他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依法审理以及对被告人的定罪处刑,对规范危险化学品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治安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4日,被告人向某某在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小型普通客车装载25瓶压缩氮气、9瓶压缩二氧化碳,从潼南区工业园区出发,沿高速公路往荣昌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85银昆高速公路荣昌东收费站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经鉴定,案涉小型客车的车厢内部结构发生了改变,存在改装情形;所运气瓶装载物为高压氮气和高压二氧化碳,为危险化学品。

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五:向某、毕某、黄某、郑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快速发展,信息资源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益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呈现高发多发态势。近年来,为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全国人大通过修订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相关规定予以完善,最高法、最高检也以出台司法解释等形式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重庆法院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立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坚决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生活安宁。本案各被告人以“私家侦探”为名承接“婚姻调查”等业务,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取在被害人驾驶的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跟踪拍摄、在被害人住处附近安装摄像设备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处刑罚,有效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被告人向某出资成立重庆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法律咨询、婚姻信息咨询、销售摄影器材、安防设备等。从2019年5月开始,向某以该公司为依托,通过网络发布广告,招揽到“侦探调查”“婚姻调查”等业务后,安排被告人毕某、黄某、郑某以及田某等人,采取在被害人驾驶的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跟踪拍摄、在被害人住处附近安装摄像设备等方式,非法获取被害人的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并出售给委托人,收取委托费、差旅费等费用。向某等人共计非法获取八位公民的个人信息并予以出售,获利46万余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向某、毕某、黄某、郑某三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九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六:肖某某等8人诈骗案

典型意义

近年来,伴随“中医国学热”在全国各地的兴起,中医也成为犯罪分子觊觎的对象。本案中,肖某某等八名被告人通过搭建线下中医馆场景、聘请“群演”营造虚假氛围、入驻多家网络资讯平台扩大影响、编制话术巧设“连环套”等方式,伪装“老中医”人设,将实际价值仅为16元/瓶的“品宁膏”冒充特效鼻炎药高价兜售,攫取暴利。本案反映出,目前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不断翻新,利用中医等传统文化进行伪装,更具欺骗性;利用知名网络资讯平台进行宣传,更具影响力;利用企业化运作模式设置陷阱,更具组织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肖某某等人从严惩处,既有力地打击了电信网络犯罪,又维护了中医药传统文化的名誉,使本案成为一个鲜活的“全民反诈”司法案例。本案警示广大患者,切勿“有病乱投医”,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是预防诊疗类诈骗犯罪最行之有效的方式。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至2020年6月,肖某某等人先后联合出资成立重庆美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芸之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丝诺美誉文化传媒(重庆)有限公司以及重庆亚得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的多个写字楼内租赁办公场地,冒充“老中医”售卖虚假特效鼻炎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肖某某等人搭建中医馆场景,派人冒充“老中医”拍摄宣传照片,同时派人假扮患者赠送虚假的锦旗营造宣传效果。此外,肖某某等人为扩大规模及影响力,借助部分网络资讯平台大量投放宣传广告,并大肆招聘业务人员使用事先准备的话术模板诱骗被害人添加微信号,指使业务人员冒充“老中医”对被害人进行“一对一诊疗”,进而将委托某食品公司生产的实际价值仅为16元/瓶的“品宁膏”冒充特效鼻炎药以几百元至千元不等的价格兜售。其间,共诈骗被害人1万余人,诈骗金额近2700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以肖某某等八名被告人犯诈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具有的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分别判处十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八十万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罚金。

七:A公司、孙某某、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典型意义

法院审理本案时确立了“三面兼顾”的原则:一是123名债权人的权益必须保障;二是尽可能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职工的利益;三是必须依法公正惩处被告人。A公司作为綦江区知名民企,在綦江区齿轮制造行业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公安机关立案开始,法院提前介入,就法律适用和企业存续方面的问题提供帮助。为确保A公司破产重整顺利开展,依法保障各方利益,本案审理时法院决定对孙某某、周某某监视居住,允许二人继续带领企业经营,所得收益在保证职工工资的前提下,剩余全部用于清偿债权人。在党委政法委及上级法院指导下,法院实地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并多次与相关单位、部门会商后,决定为该企业招商引资,由新的投资商在保障企业性质不变和职工权益的前提下继续从事生产经营,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新的投资商支付的购买款用于偿还债权人,减少债权人损失。本案中法院既依法惩处A公司、孙某某、周某某,维护了公平正义;又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又使债权人获得赔偿,挽回了部分损失;还让企业继续正常经营,保护了民营经济。被告单位、被告人认罪服判,债权人、企业员工无一人信访,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某和被告人周某某系夫妻关系。1998年5月,孙某某成立A公司,主要经营齿轮加工、销售。其中孙某某持股60%,周某某持股20%。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间,孙某某为筹集生产资金、扩大公司规模,用A公司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扩散吸收资金的信息,以1.5分至4分不等的月息,向126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20079.692万元。期间,孙某某又安排周某某向他人吸收资金,周某某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扩散吸收资金的信息,用个人名义以1.5分至2.5分不等的月息,向45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1351.5万元。上述吸收的资金被孙某某、周某某用于A公司的经营支出、填补名下其他公司的经营亏损、前期债务返还、利息支付等。综上,孙某某以A公司名义或安排周某某以周某某的名义累计向171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21 431.192万元,周某某向45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1351.5万元。至2015年案发时,尚有8947.1624万元资金不能退还。2019年2月,A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20年,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具有的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判处A公司罚金四十万元;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A公司、孙某某共同退赔8947.1624万元,周某某对其中853.1526万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八:沈某、李某某等8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典型意义

“地沟油”主要是通过将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加工提炼而制成的所谓“食用油”。“地沟油”质量、卫生极差,所加工的食品具有较高的食品安全风险。当前,一些不法商家为了非法牟利,在市场上收集各种肉类废弃物用于炼制“地沟油”并予以销售,以此获取高额利润。“地沟油”作为食品原料流入食品加工领域,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维护食品安全,严厉打击食品“黑作坊”,斩断不法生产链条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在案被告人沈某、李某某收购各类猪肉废弃物作为炼制原料,先后雇佣沈某甲、刘某甲一同炼制大量“食用猪油”并销售给被告人罗某某、刘某、王某某、庞某某等人,罗某某等人明知沈某销售的是用猪肉废弃物加工而成的“食用猪油”而多次购买并贩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的依法审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和被告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二人先在其家中开设私人作坊,后于2016年7月15日,由沈某个人出资注册成立沈某炼油厂,从事“地沟油”的炼制及销售。在生产“地沟油”的过程中,沈某从重庆市涪陵区、武隆区各屠宰场收购含有淋巴结的猪边角肉、猪脚油、猪血槽修割物、碎皮等猪肉废弃物,先后雇佣被告人沈某甲、刘某甲等人将上述猪肉废弃物炼制为“食用猪油”并销售给被告人罗某某、刘某、王某某、庞某某等人。沈某负责收购上述猪肉废弃物,组织工人生产及销售;李某某负责协助炼制和销售。沈、李二人生产、销售“食用猪油”金额共计107万余元。罗某某、刘某、王某某、庞某某在明知沈某生产的“食用猪油”是由猪肉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加工而成,仍多次向沈某购买,并将购进的食用猪油销售至重庆市彭水县、丰都县、涪陵区等地用于食品加工以及餐馆用油。2019年11月13日,沈某、李某某、沈某甲、刘某甲于生产窝点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扣押“食用猪油”1838.3公斤,猪肉废弃物1480.7公斤,以及炼油所用的活性白土等。同日,罗某某、刘某、王某某、庞某某亦被公安机关分别抓获。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沈某、李某某等8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具有的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分别判处十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百五十五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罚金。追缴各被告人犯罪所得,上缴国库。对没收扣押在案的“食用猪油”及生产原料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责令各被告人在省级以上媒体对其犯罪行为公开赔礼道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张某贪污、洗钱案

典型意义

在案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巨额公共财物,并为掩盖资金性质和来源,将贪污赃款向境外赌博网站提供的个人账户转账充值,造成国家专项基金账户的巨大亏空。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正常金融管理秩序,更导致国家和人民巨额财产流失,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严格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依法对张某贪污洗钱行为进行数罪并罚,在打击腐败犯罪的同时,切断犯罪所得财物转移渠道,对贪腐犯罪分子形成了有力威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系某事业单位干部,2013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负责某专项基金的支付、网银数据录入、上传账务数据到业务系统等工作。从2014年起,被告人张某开始购买足球彩票,后逐渐发展到在境外博彩网站赌球,并因此欠下大量信用卡借款。2018年2月开始,为偿还债务并继续赌球,张某分别联系其朋友李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均另案处理),要求三人提供银行账户帮助套取公款。2018年2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负责某专项基金支付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篡改收款账户信息和虚增支出等方式,从该专项基金账户中套取资金至李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的银行账户,李某某等三人随后将收到的基金转至张某账户。期间为掩盖账户亏空,被告人张某采用修改银行电子对账单、延迟支付、向专项基金账户存现等方式平账。经审计,被告人张某利用李某某、赵某甲、赵某乙三人银行账户套取基金221笔,共计47494627.91元。2018年2月以来,为掩盖账户亏空,被告人张某先后12次以现金方式存入该专项基金账户共计1484313.92元,截至案发,实际非法占有专项基金46010313.99元。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套取专项基金后,向境外赌博网站Betway(中文名“必威”)提供的个人账户转账充值共计15307228.57元,提现137797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洗钱罪,数罪并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具有的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七百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46010313.99元,发还被害单位。

十:时某某、李某某等8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典型意义

在案八名被告人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明知所采购的口罩不符合防护标准要求,在巨大利益驱使下,利用人民群众对防护口罩的迫切需要,通过线上网络购物平台高价倒卖伪劣口罩,致使大量伪劣口罩迅速扩散至全国各地。特别是被告人时某某、李某某二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伪劣口罩被消费者大量投诉,且被网络销售平台强制退款情况下,依然不知悔改,召回尚未被签收的伪劣口罩后再次通过微信等网络即时通讯工具销售,罔顾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抗疫大局,社会危害十分巨大。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从快、从严惩治此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基本案情

全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后,被告人时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在其经营的某网络购物平台网店上架“一次性医用口罩”销售链接,订单随即暴增。2020年1月24日至26日,时某某将大量伪劣口罩冒充“一次性医用口罩”在某平台上发货销售,销售金额851796.04元。同月26日,时某某由于资金周转困难,遂与被告人李某某共谋合伙销售伪劣口罩,同月29日至31日,时某某、李某某再次将大量伪劣口罩冒充“一次性医用口罩”在某平台上发货销售,销售金额1067140.84元。同年2月3日,因消费者在某平台上投诉口罩质量问题,某平台将货款强制全额退还给消费者,致使时某某、李某某无法收回货款,二人遂召回尚未被消费者签收的伪劣口罩,在拆掉原有快递包装后再次销售给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625855元。高某某明知从李某某处购买的口罩系伪劣口罩,仍予以销售谋利,其中,销售给被告人张某伪劣口罩97700只,销售金额为136780元;销售给被告人喻某某伪劣口罩87700只,销售金额为116010元。张某明知系伪劣口罩,仍将其从高某某处购买的97700只伪劣口罩销售给被告人余某,销售金额205170元。余某明知系伪劣口罩,仍将其从张某处购买的97700只伪劣口罩销售给被告人彭某某,销售金额229000元。彭某某明知系伪劣口罩,仍将其从彭某某处购买的97700只伪劣口罩销售给重庆某建筑有限公司,销售金额263790元。被告人喻某某明知其购买的是伪劣口罩,仍以175400元的价格将其购买的伪劣口罩销售给被告人陈某某,获得违法所得54390元。陈某某明知其从喻某某、李某某处购买的口罩系伪劣口罩,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284300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时某某、李某某等八名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具有的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分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百万元至十一万元不等罚金。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没收对扣押在案的伪劣口罩及作案工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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