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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公家财产卖掉什么罪?

发布时间:2022-06-14

众所周知,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公司工作人员是不能将公司财产私自占为己有的。然而,现实中总有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擅自将公司财产拿走并转卖掉,这种行为侵害了公司的经济利益,已经触犯刑法。那么,拿了公家财产卖掉构成什么罪呢?

律师解答:拿了公家财产卖掉构成什么罪要看行为人的身份、手段是怎样的,行为人身份、手段不同,构成的罪名也会不同。具体来说,如果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将公家财产卖掉可能会构成贪污罪;如果行为人是私有企业等非公有企业的发起人、股东,其将公家财产卖掉可能涉嫌抽逃出资罪,如果是普通职工利用职务便利卖掉公家财产,则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 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 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以上就是卓安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您进行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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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拿了公家财产卖掉构成什么罪要看行为人的身份、手段是怎样的,行为人身份、手段不同,构成的罪名也会不同。具体来说,如果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将公家财产卖掉可能会构成贪污罪;如果行为人是私有企业等非公有企业的发起人、股东,其将公家财产卖掉可能涉嫌抽逃出资罪,如果是普通职工利用职务便利卖掉公家财产,则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 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 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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