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公司员工合意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一人负责拿财物,一人负责运出去,应该如何认定?在实务中,可以是个人犯罪,也有可能是团伙、多人作案。那么对于职务侵占中的共犯是如何认定的呢?
律师解答:
本身就要求双方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在职务侵占的共犯中,要求各行为人对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是明知且追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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