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异地再犯罪,谁来管辖?
发布时间:2022-06-27 15:41:46 来源:检察日报
咨询类别:法律政策
咨询内容:期间在异地再犯罪的,应由异地法院审判还是原作出缓刑判决的法院管辖?缓刑期间发现,作出缓刑判决前犯罪嫌疑人在异地曾犯罪但未被追究的,应由异地法院审判还是原作出缓刑判决的法院管辖?缓刑期间犯罪嫌疑人既在异地犯罪,又在作出缓刑判决前曾在异地犯罪但未被追究的,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解答专家符尔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457条规定:“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管辖一章的相关规定,发现的新罪或者漏罪,应当由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既有新罪,又有漏罪的,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当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实践中管辖权确有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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