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使用威胁方法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2-07-03 21:05:57 来源:张明楷:《袭警罪的基本问题》,载《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6期
可以肯定的是,使用威胁方法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不可能符合《》第277条第5款的规定。问题是,对这种行为能否适用第277条第1款?换言之,能否认为,第5款是将警察职务的保护完全从第1款中独立出来,进而认为,只能对符合第5款规定的成立条件的行为以袭警罪论处;不符合第5款规定的行为,即使符合第1款的规定也不能认定为?
如果单纯从字面含义与形式上的法条关系上看,也有可能认为,刑法将第5款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只要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即使没有阻碍警察执行职务,也成立袭警罪,但对于以威胁方法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则不以犯罪论。考虑到警察都是经过特殊训练的人员,所执行的一般是具有排除妨害能力的权力性公务,所以,对以威胁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以妨害公务罪论处,也并非不可能。
但是,这样解释与立法精神不相符合。一方面,在《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袭警从重”规定之前,使用威胁方法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没有疑问地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袭警从重”规定之后,对暴力袭击警察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应当从重处罚。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袭警罪之后,没有理由仅处罚暴力袭警行为,而不处罚使用威胁方法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换言之,《刑法修正案(十一)》只是提升了暴力袭警的法定刑,而并没有提高使用威胁方法袭警的法定刑,也不意味着不处罚后者。
将使用威胁方法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排除在妨害公务罪之外,与现实情况不相符合。虽然警察受过特别训练,但不意味着任何使用威胁方法的行为都不可能阻碍警察执行职务。例如,数名行为人使用凶器威胁警察时,完全可能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甚至可能造成实害。再如,行为人通过对物暴力对警察实施威胁的,也足以使警察不能依法执行职务。既然如此,就没有理由不处罚这种行为。
且不管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以威胁方法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都成立犯罪。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警察处理的事务更多,38既然如此,就没有理由不处罚使用威胁方法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刑法》第227条第5款是第1款的特别条款,所以,暴力袭击警察阻碍了警察职务的执行,才成立袭警罪。以威胁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不成立袭警罪,但可能成立妨害公务罪。不管是暴力袭击还是威胁方法,都需要判断客观行为是否产生了妨害公务的具体危险,而不能将针对警察职务的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视为抽象的危险犯。由于袭警罪的特别条款规定的是加重构成要件,所以需要判断袭警行为是否符合加重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