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首起检察官惩戒案件:当事检察官因涉嫌违反检察职责,被给予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22-07-14 14:43:01 来源:澎湃新闻
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件检察改革典型案例,重点推介各地检察机关深入破解检察权依法能动、公正高效运行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其中,河南省检察院办理的全国检察机关首起检察官惩戒案件入选,当事检察官因涉嫌违反检察职责,被给予警告处分。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党的十九大以来,最高检先后制定实施《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
据介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最高检工作部署,健全检察官惩戒工作机构和制度机制,2020年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惩戒委员会审议,成功办理了全国检察机关首起检察官惩戒案件,为检察官惩戒工作实质性开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情显示,2020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案件工作中,收到反映洛阳市某基层院在办理张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中存在违规违法办案问题的举报信件后,经初步审查,发现该案承办检察官李某某涉嫌违反检察职责,遂严格按照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对该问题线索进行了调查处理。
2020年5月,河南省、洛阳市两级检察院共同组建专业化团队,对当事检察官李某某开展司法责任调查,并组织一线检察官和刑事检察业务专家对调查结论反复论证、严格把关。经查,李某某在原案办理中,为争取办案时间,错误理解和适用退回补充侦查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原案指定管辖前已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第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违反关于“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规定,造成办案期限超期,并引发信访问题;且李某某在后期已经意识到此问题的情况下,为掩盖自身错误,在该院检委会研究此案时未如实汇报有关情况,导致该问题未被及时发现和处理。据此,调查组提出“李某某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属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司法责任”的调查结论。
因李某某明确表示对调查认定的责任事实、证据和结论无异议,惩戒办依据《办法》规定对司法责任调查材料进行审查后,经省检察院检察长签发并报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于6月24日向惩戒委员会委员分别呈送了提请审议公函和调查材料,组织对司法责任调查意见进行了书面审议。
经审议,17名委员中有15人认为“李某某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司法责任”。7月14日,惩戒办报经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制发了审查意见书。7月15日,根据惩戒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某警告处分。李某某表示接受处分决定,并作深刻检查。
基于此,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进一步优化了惩戒工作程序,规范形成了由16份制式文书组成的惩戒案件文书模板,并以此为契机,跟进加强检察官惩戒制度宣传,深入开展警示教育。
最高检指出,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期待,要求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但“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在一线办案干警和基层检察院中仍较突出。本案中当事检察官对案件实体的处理并无不当,就是因程序违法而引发群众信访。通过此案办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适用惩戒制度对程序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处理,明确释放“即使案件实体公正,但程序违法造成严重后果一样要承担司法责任”的信号,警示教育全省检察干警切实强化程序与实体并重理念,以“求极致”“止于至善”的标准办好每一起案件。通过此案的震慑警示,河南检察机关2021年以来因程序违法被处理处分的检察人员数量出现明显下降。
“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是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完善司法责任体系,促进检察官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必然要求。”最高检在阐述典型意义时指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以首起惩戒案件办理实践为契机,按照“于法有据、遵循规律、程序完备、务实管用”的原则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充分发挥惩戒案件的教育、警示、预防和引领作用,扎实做好惩戒工作“后半篇文章”,推动检察办案质效提升的有关做法,为各地检察机关推进此项工作提供了较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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