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并未规定销赃罪,所谓的销赃罪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那么该罪在《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1979年刑法规定了窝赃、销赃罪。1997年刑法增加了转移、收购赃物的行为,罪名相应改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对本条的罪状和法定刑均作了修改、因而罪名也相应作了修改。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第10条又增加了一款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根据2021年4月13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所以22万属于“情节严重”,可能会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