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④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⑤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⑦拘留的,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
⑧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新规对上述第②项进一步明确为:“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进一步放宽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不受刑期限制,只考虑是否有社会危险,而且从“可以”适用强调为“应当”适用。
对辩护人而言,为批捕阶段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对检察机关判断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