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羁押诉讼的探索推进,是我国社会长期稳定、社会治安良好的重要表征,不仅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更促进了中国刑事司法的公正,使中国法治现代化又向前推进了一步。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应当深刻把握这一历史机遇,秉持正确的司法理念,为中国法治的现代化作出应有贡献。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中国法治的现代化,中国法治的现代化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又为其提供重要保障,因此大力推进中国法治的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近年来,检察机关主动适应变化,提出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合理降低诉前羁押率,提高不起诉适用率,加强、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取得良好办案效果。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在各种有利因素的推动下,刑事诉讼非羁押办案模式将会进一步发展,助推中国法治的现代化。
根据最高检公布的数据,2022年1月至9月,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数量大幅下降,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犯罪44.3万件66.9万人,同比分别下降29.2%、28.8%。同期,刑事案件不捕率41.8%、不诉率25.2%,同比分别增加12.2、9.9个百分点。持续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诉前羁押率明显下降,在提起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比例为28.3%,同比减少16.8个百分点。刑事案件诉前羁押率从2012年的69.7%下降到28.3%,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文明与进步,反映了国家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对推动和彰显中国法治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把握我国犯罪结构和刑事立法的变化,减少不必要的审前羁押。审前羁押率的高低与犯罪态势、犯罪结构、社会治安状况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重罪案件减少,轻罪案件占比上升。一般来说,犯罪的严重程度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呈正相关,对于涉嫌轻罪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与逮捕适用的“比例原则”或者必要性原则不相符,因此,减少逮捕的适用、审前羁押率的下降与我国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结构的变化相适应。
我国刑事立法的变化。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在不断完善,法网愈织愈密。尤其是自修正案(八)修正伊始,我国刑事立法逐渐呈现出轻罪建构的趋势,犯罪门槛下降以及轻罪刑事立法成为刑法修正的特色。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中,如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冒名顶替罪,高空抛物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等等,均属于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或者一年以下的轻罪。上述立法表明,轻罪已经占据整个罪名体系的绝大多数。应当说,这一现象或者这一趋势的出现符合我国当前打击各种犯罪、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的根本需要。随着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轻罪案件占比上升,对于社会危险性不大、主观恶性不大的轻罪犯罪嫌疑人不适用逮捕这一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更加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和温情,减少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情绪,彰显司法的文明与进步。
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降低审前羁押率释放制度“红利”。2018年修改后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着重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环节具体化。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种从宽处理,不仅应当体现在实体上,还应体现在程序上,那就是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尽量不适用最为严厉的逮捕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更是明确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刑诉法明确规定应当把认罪认罚情况作为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这种“提示性”规定,为办案人员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少用、慎用或者不用逮捕强制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从实践来看,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毁灭、伪造证据等社会危险性进一步降低,一般无逮捕的必要。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来看,2019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从2019年的49.3%提高到2021年的89.4%,增加了40.1个百分点,2022年1月至9月提升至90.5%。与此同时,刑事案件不捕率、不诉率逐年上升,2021年不捕率、不诉率分别为31.2%、16.6%,较2018年分别增加9.1个、8.9个百分点。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为减少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发挥政策指引功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贯彻,更准确地说是在“当宽则宽”方面的具体体现。2021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作为2021年度研究推进的重大问题和改革举措,更加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在这一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下,检察人员的司法理念进一步转变,能动履职意识更强,不仅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强化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审查,坚持“少捕慎捕”,并且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持续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精神向诉讼前端有效传导,不仅检察环节刑事案件的不捕率、不诉率大幅上升,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数量也大幅下降,为持续降低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率形成了合力。
以科技进步保障非羁押诉讼。过去对于非羁押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进行有效监管一直是个难题。随着科技的进步,这一难题逐步得到解决。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各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积极探索运用电子手环、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在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中的运用,对非羁押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对犯罪嫌疑人不“关起来”也能管得住,更好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为进一步扩大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运用提供了重要保障。应进一步推广大数据、“非羁码”等技术的运用,让科技在非羁押诉讼中发挥更大作用。
非羁押诉讼的探索推进,是我国社会长期稳定、社会治安良好的重要表征,不仅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更促进了中国刑事司法的公正,使中国法治现代化又向前推进了一步。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应当深刻把握这一历史机遇,秉持正确的司法理念,为中国法治的现代化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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