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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八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就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2-12-18 19:40:41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副厅长徐全兵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此次典型案例发布的背景是什么?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徐全兵: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专门要求“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强调“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11月21日,河南安阳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我们发布这批典型案例,从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安全监管体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指引各级检察机关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防范重大安全风险,守住安全底线,为促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主要成效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办案规模不断扩大。今年1—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0356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9997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59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4878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32件。

二是办案重点不断凸显。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突出预防性司法理念,积极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扎实推进危化品、矿山、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安全整治,推动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针对去年以来全国燃气爆炸事故频发现象,最高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重点办理燃气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督促整治了一批突出问题。

三是办案质效不断提升。坚持“个案办理、类案监督、专项推动、溯源治理”的思路,综合运用诉前磋商、公开听证、圆桌会议、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多措并举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得到党委政府、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四是办案机制不断健全。一方面加强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机制;另一方面不断完善检察一体化机制,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案件通过上级直接办理或交办、提办、督办等方式,形成统一指挥、统一调配、运转高效的办案格局。

五是保护合力不断增强。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加强与应急、住建等部门沟通协调、协同共治,通过以案说法、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凝聚公益保护共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共同守护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浙江、山东、海南等地检察机关与应急、住建等部门还专门建立了专项协作配合机制。

记者:从这批典型案例看,检察机关在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有什么特点?

徐全兵:这批典型案例共11个,涉及燃气、危化品、工业生产、道路交通、重点文物保护等多个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监督主体涉及违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应急、住建、文旅、城管、公安、交通等多个行政监管部门,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聚焦民生热点,着力解决一批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公益诉讼质量提升年专项活动,主动出击、积极作为,针对发生在群众身边、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办好为民实事,推动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助力守牢安全生产“防线”和民生幸福“底线”。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针对严重危及京广高铁运营安全重大隐患问题,与卫辉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座谈会。为确保京广大动脉安全和高铁提速工作不受影响,卫辉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汲水镇人民政府等组成的工作专班,当即开展调查及违建房屋协商处置、相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收到“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反映的涉海涉渔安全生产隐患线索后,针对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未穿戴救生衣,拆卸、关闭船载定位终端设备,甚至驾驶“三无船舶”等问题,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几十起渔业违法行为,收缴、拆除一批“三无”船舶,为百余艘渔船更新迭代船载北斗定位终端设备,有效防范化解涉海涉渔安全隐患。

二是坚持抓前端、治未病,把督促整治安全生产隐患作为重中之重。针对安全生产涉及的公益侵害,关注的重点不是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实然侵害,而是重大风险和隐患。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突出预防性司法理念,重点关注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督促监管赤泥堆场闭库工程行政公益诉讼案,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对涉案尾矿库闭库工程的全流程监督管理职责,消除了涉案赤泥堆场长期以来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行政机关启动对全省区域内所有非煤矿山、尾矿库基础数据的摸底调查,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和全程监管,实现了个案办理、类案监督和溯源治理的良好效果。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大量农家乐经营者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在督促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解决“存量”问题的基础上,通过推动农家乐行业管理部门构建事前提示机制,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事项纳入乡镇考核评价体系,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协同开展农家乐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等方式解决新设农家乐燃气安全隐患“增量”问题,及时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天童禅寺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督促消防、属地政府等依法履职,通过召开圆桌会议,厘清相关监管部门职责,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场地和人员等实际困难,推动建立国家级文保单位专职消防队,有效保护了具有重大价值的文物和文化遗产。

三是用好多元化监督手段,推进溯源治理、综合整治。安全生产涉及的社会面广、职能部门多、法律法规复杂,需要协调各方系统治理。办案中,检察机关灵活运用诉前磋商、公开听证、检察建议、圆桌会议、提起诉讼等多种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由点及面推动区域内同类问题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高邮市某水产品加工厂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督促该企业投入200多万元资金更换制冷系统。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聚焦域内非法加油站点安全隐患,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部门依法全面履职的同时,还提出社会治理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构建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四是关注新业态新问题,推进新兴产业行业治理和规范发展。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针对网络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存在的租车软件身份验证等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与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进行诉前磋商,督促开展网络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整治专项行动,并推动交通运输厅与网信办、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完善加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协同监管机制,助力网络小微客车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聚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换电经营企业“以换代充”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行业规范缺失等问题,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政协提案衔接转化等,推动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凝聚监管合力,全面开展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解决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换电企业“以换代充”新业态消防安全监管缺位、行业规范缺失等问题。

记者: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徐全兵:一是突出办案重点。结合办案实际,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消防、道路交通、危化品、危险废物、易燃易爆物品、矿山和尾矿、城市建设等方面安全隐患,主动出击、深入摸排、积极应对、力求突破,不断积累经验,扩大战果,确保办案规模稳中有升,推动系统治理和溯源治理,更好地服务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是健全多方协同共赢机制。积极向地方党委、人大汇报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进一步争取重视和支持。加强检察机关与应急管理等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探索完善联合督查、预防性公益诉讼等机制,推动形成安全生产公益保护合力。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公益诉讼部门与刑事检察、技术部门的协作配合,上级院强化对下办案指导,整合办案资源,实现精准监督,形成检察内部办案合力,通过依法能动履职,以“我管”促“都管”,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三是健全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完善安全生产公益诉讼“随手拍”等移动实时在线举报平台,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拓宽公益诉讼线索发现路径,畅通线索收集渠道。深入推进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逐步实现立案、诉前、诉讼程序全覆盖,做到“应听证尽听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宣传工作,依法规范做好检务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和参与权,促进社会各界更多地关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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