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婧婷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玩忽职守行为。为了体现严厉打击这类犯罪行为,本条将这种行为从中独立出来,规定了新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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