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强制猥亵罪
结果:不予批准逮捕
亮点:期间再犯罪;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不予批准逮捕
焦点:过度执法被立案;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的实质性认定
封面语:G某在家族企业挂名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因公安部门过度执法,对其立案并采取取保受审强制措施,取保期间再涉嫌强制猥亵罪,经充分沟通辩护,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不予批准逮捕,成功取保候审。
二、案情简介
G某在家族企业挂名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由其父亲实际经营控制,公司主要业务为土地整理、建设。2023年4月,其父亲在承建工程时涉嫌非法采矿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G某是法定代表人,且有时会参与一些公司事务,公安机关同时也对G某立案并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3年12月,G某在与他人恋爱过程中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另一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三、办案过程
G某被刑事拘留后,其近亲属委托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王刚律师为G某进行辩护。
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了如下工作:
1、第一时间会见G某了解案情
王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向G某了解涉嫌非法采矿案的相关情况及此次强制猥亵的具体情节和过程,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
2、指导当事人家属及时与被害人家属联系商谈赔偿谅解事宜
被害人谅解对于批捕与否起到重要作用,且发生在恋爱关系中的强制猥亵,具有一定的谅解基础,所以接案后律师与家属分头行动,安排家属第一时间联系被害人赔偿谅解。
3、向公司相关人员了解非法采矿案相关细节
本案发生在当事人取保候审期间,如果非法采矿罪成立,那么批捕应当是确定的了,所以到底是真正涉嫌犯罪还是公安机关过度执法被取保是关键点。辩护人积极与相关人员沟通了解非法采矿事实,经搜集分析认为G某没有犯罪故意,根本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的合法权益,王刚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报捕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虽然G某因涉嫌非法采矿被取保候审,但是实际上G某根本就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因其系涉案公司的挂名股东、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机关过度执法立案采取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是去伪存真的过程,建议检察机关调取非法采矿案件相关证据,对于G某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是否应当立案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是否属于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做实质性审查。
2、发生在恋爱双方中的强制猥亵有别于其它关系中的强制猥亵罪,主观恶性较小,且系无身体接触的猥亵,犯罪手段一般。
3、认罪认罚且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不批捕有利于修复破坏的社会关系。
五、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G某犯罪情节轻微,不予批准逮捕。
六、办案心得
1、业务为本。刑事辩护工作需要精湛的业务知识打底,特别是在审查逮捕阶段的时间紧迫性的情况下,不会给刑辩律师学习的时间,只能在平时厚积,方能关键时刻薄发,更好的维护当事人权益。
2、准确抓住焦点,有的放矢。审查批捕阶段阶段就是围绕着有无社会危险性进行辩护,取保期间再犯罪就是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变现,所以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着重打掉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这一情节。
3、客观、全面、细致取证。要打掉取保候审再犯罪这一情节,必须针对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分析论证,因案件处于侦查阶段,所以只能自己取证了解。律师取证是高危行为,所以在取证过程中客观、全面、细致,搞好案子,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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