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获悉,当地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宣判,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3年。
经审理查明,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从2021年7月开始,被告人韩某某兄弟俩和王某某在四子王旗库伦图乡盗挖“龙骨”30余次。3人盗挖的龙骨通过被告人于某某和黑某某出售于被告人薄某某等人。后经鉴定,涉案的化石具有科研和保护价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等3人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研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被告人于某某、黑某某等6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
最终,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依法对9名被告人判处1年至3年有期徒刑,1年至4年,并处3000元至3万元不等,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犯罪所得,没收作案工具。9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据悉,古脊椎动物化石俗称“龙骨”,为古代大型哺乳类动物象类、三趾马类、牛类等的骨骼化石,是人类研究地质演变各个时期古生物的珍贵地质遗产,具有很高的科研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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